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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企业涉传销被湖北警方查 举报办案警官受贿

新浪  2017-01-20 15:54:39

  涉事公司

  原标题:河北“乙连传销案”待审:两警察被指控受贿

  记者 李晓磊

  河北省一家企业因涉嫌“传销”,被湖北省警方盯上,但两名警察在办案过程中,遭这家企业举报而落马。

  2016年12月22日上午,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上,祁某章痛哭流涕。一年多前,他还是汉川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副中队长,现在却被检方指控涉嫌诈骗、受贿。

  汉川市与云梦县同属湖北省孝感市管辖。2015年6月1日,孝感市纪委网站发布了祁某章接受组织调查的消息,同时被查的还有汉川市公安局党组成员、副局长吕某涛。

 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获悉,这两人出事,源于河北省一家民营企业举报。此前,湖北警方称该公司涉嫌传销,吕某涛和祁某章被指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收受了贿赂。

  按照程序,吕某涛、祁某章以及“传销案”都被移交司法,但因两人案件还未终结,河北公司是否涉嫌传销仍处于待审状态,对于何时开庭,法院暂未答复。

  “受贿60万元”争议

  举报吕、祁的企业为河北乙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(简称乙连公司),2009年8月份在石家庄市工商局注册成立,主要经营化妆品、日用百货和预包装食品的批发与销售。

  目前,该公司除在国内有数百个加盟的实体店面外,在海外也有市场,业界口碑良好。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政府将其作为招商企业引进。

  2014年5月9日,乙连公司负责人丁忆莲,正在石家庄市一个咖啡馆内与客户洽谈业务时,被突然出现的湖北汉川公安人员带走。

  她先被带到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。在这里,丁忆莲得知,她和公司几个高层,因涉嫌组织、领导传销被网上通缉,“我解释了很多次,他们就是不听。”丁忆莲说。

  在裕华分局呆了一天一夜后,乙连公司的丁忆莲、郝忆景、肖康、张建顺等10多人,在特警押送下,被大巴车从石家庄拉到孝感市第一看守所。

  其中,郝忆景身穿睡衣被带走的报道,至今能在网络上看到。

  同年5月12日,4人均因涉嫌组织、领导传销罪被刑事拘留,其他人则陆续返回石家庄。丁忆莲名下的财产也被查封。

  祁某章是案件承办人之一,吕某涛负责指挥该案侦破工作。警方侦办完毕后,将案件移送检方。2014年6月16日,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4人。

  同年9月15日,乙连公司向汉川市公安局缴纳1488万元“非法所得”后,4人被取保候审。这些钱大多是乙连公司代理商凑出来的,但钱的数额如何计算出的,丁表示不知。

  “后来,祁某章打电话给中间人,向我们索要100万好处费。”丁忆莲称,“祁某章说给检方的起诉意见书可以写轻一点。”

  丁忆莲拿不出100万元,最终,决定出60万元。她安排公司经理李振生、财务部的郝忆景办理此事,“我是生意人,想着用钱摆平的,就不想再招惹麻烦。”

  2014年9月28日,吕某涛和祁某章赶到河北为丁忆莲解封财产。按照李振生和郝忆景的说法,这天早上他们把60万元现金,分装在两个“河北特产”的盒子里,每盒30万元。

  下午1点多,在石家庄火车站,郝忆景将盒子交给祁某章,吕某涛也在场。

  2015年1月,汉川警方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。起诉书中,丁忆莲等人的“罪行”并没减轻之意。丁忆莲说,祁某章曾承诺不给他们判实刑。

  后来,她在北京和几个朋友吃饭时,聊起了这些遭遇,一位在场的律师建议她举报吕某涛和祁某章。惊魂未定的丁忆莲,听取了这个建议。

  随后,她把举报材料,寄到中纪委以及湖北省纪委、检察院等多个单位。

  最终,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介入调查,并成立了专案组。2015年5月27日,正在开会的吕某涛从会场被带走。随即,祁某章也被控制。4天后,孝感市纪委对外公布了两人落马的情况。

  后期,这两人的案件,以及乙连公司的传销案,都被指定在云梦县办理。

  云梦检方起诉二人时,除受贿外,他们都有与乙连公司无关的其他罪名。

  开庭时,针对受贿60万元一事,吕某涛表示不知情;祁某章说,他确实收到了两个盒子,但里面没装钱。

  公诉机关也只向法院提交了丁忆莲、李振生、郝忆景的证言,云梦县人民法院对祁某章案第一次开庭时,认为他受贿罪证据不足,便没有支持。

  法院仅以祁某章犯诈骗罪,判处一年两个月徒刑,检方对此提出抗诉。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,又将案件发回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。2016年12月22日,法院针对祁某章案再次开庭,双方争议的焦点仍是“有没有受贿60万”,目前判决结果还未出来。

  2016年8月,法院还开庭审理了吕某涛案件,他承认挪用公款、滥用职权,但没承认受贿,其判决结果也没下来。

  “伪证”嫌疑

  记者调查发现,汉川警方在办理乙连公司“传销案”时,很多地方存在争议,首先是管辖权。

  根据公安部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》,“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。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,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。”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。

  “即便涉嫌传销了,我们的犯罪地和居住地,也和汉川没任何关系。”丁忆莲说,他们的业务从未涉足汉川地区。

  另外,在整个湖北省,乙连公司只在襄阳招过一个名叫闫光福的市级代理商,但2012年左右就不做了。2014年5月23日,他也因涉嫌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被刑拘,9月15日取保候审。

  但汉川警方此次侦办乙连公司的案由,并非来自闫光福,从警方的信源显示,是来自于汉川市城区居民周胜兰2013年11月1日的举报。

  案情简要显示:“周胜兰通过乙连公司网址注册成会员,其营销模式疑似传销。”

  记者采访得知,周胜兰并非乙连公司会员,而且她唯一一次购买乙连公司的产品是在2013年11月19日,打给公司1360元,乙连公司在12月7日向其发货。按照这个逻辑,周胜兰没买东西时,就已报案。

  在汉川警方对乙连公司的侦查卷宗中,周胜兰的报案登记还出现过“2013年12月12日”,笔录中,周胜兰称,她在上网聊天时,网上有人说,乙连公司的营销行为是传销,“我认为自己被传销人员骗了,就来向你们反映情况。”

  对此,周胜兰告诉记者:“这事已经过去太久,记不清了。”

  汉川警方的侦查卷宗里还有一个名为“郑立银”的证人说,乙连公司存在“拉人头”“发展下线”的情况,但律师找到郑立银时,他表示,公安机关并未找他本人做过询问笔录,也不知晓笔录内容,签名也并非自己所写。

  记者注意到,2014年7月10日,湖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向湖北省工商局发函,商请认定乙连公司是否涉嫌组织、领导传销。但案卷资料显示,直到7月14日,汉川市公安局才将这一情况汇报给湖北省公安厅。

  商请函中,湖北省公安厅称,乙连公司从2010年9月份以来,共发展会员20502人,涉及湖北、黑龙江、北京、河南等10余个省、市,涉案金额4800余万元。

  收到函件后,湖北省工商局并未实地调查,而是根据警方提供材料,认定乙连公司构成传销,侦办机关并据此办案。乙连公司则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行政复议。

  湖北省工商局答复称:“湖北省公安厅转送我局的《商请函》应属行政机关之间的答复类公文,做出的《认定函》仅作为参考意见,对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约束力”。

  国家工商总局认为,湖北省工商局对警方的答复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,仅为行政机关之间咨询类公文,不直接产生有关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。

  汉川警方并未对这些问题进行回应。

  记者还注意到,云梦县人民检察院在“乙连公司传销案”起诉书中称,丁忆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。实际上,丁忆莲被抓时,她并不是法人代表。

  经过此事后,目前乙连公司已陷入瘫痪,正在走注销程序。

  是否涉嫌传销?

  一个核心问题是,乙连公司的经营方式到底属不属于传销?

  根据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,该公司通过非法途径制作营销模式的程序模板,建立公司网站和公司会员网络办公系统,以推销商品为名,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,获得加入资格,成为乙连公司会员,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,以发展人员数量按不同层级作为返利依据,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。

  起诉书中还称,2013年5月10日,乙连公司因传销被吉林市工商局昌邑分局行政处罚。丁忆莲说,当初遭罚款时,她也莫名其妙,因为公司在吉林并没市场,“直到现在,我们也没收到相关的处罚文书,以及罚款票据。”

  另外,记者看到,2014年3月26日,有网友在“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”给河北省省长张庆伟反映说,乙连公司存在传销行为,但至今无人回复。

  丁忆莲称,她知道此事,“是北京一个经销商手下业务员发的,他与大代理发生了恩怨,所以才去用这种手段报复。”

  据了解,乙连公司营销方式有“多买多折扣”“多卖多提成多福利”“代理商享补贴”等。乙连公司提供的经营模式证明,以及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书显示,该公司仿照直销企业——广东太阳神集团的会员管理系统。

  成为会员后,公司实行三种身份(消费者、经销商、代理商),四种奖励方式(销售奖、层碰奖、对碰奖、管理奖)并行的综合性奖励方式。

  而消费者只能享受一种销售奖返利,即自己以会员价(1360元)再次购买商品,每套商品返利300元。

  “最终消费者享受产品的效用和折扣,经销商和代理商与公司一起分享商品毛利。”丁忆莲介绍说,“整个运营过程中,财富的增长依托于商品被消费者认可,而不是依靠‘拉人头层级获利’的,简单讲,就是一种代理关系。”

  需要指出,《禁止传销条例》中规定了三种传销活动的形式:“拉人头”式传销、“收取入门费”式传销以及“团队计酬”式传销。丁忆莲的辩护律师称:“在侦查机关对湖北省工商局的公函中,认为乙连公司进行的是‘团队计酬’式传销活动。”

  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联合下发的《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指出:“单纯的‘团队计酬’式传销活动,不作为犯罪处理,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。”

  该案发生后,国内知名法学家陈兴良、张明楷、周光权等曾专门对该案进行过论证,他们的意见是,乙连公司的营销行为不构成犯罪,丁忆莲等人也不构成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。

  专家们认为:传销的核心是“拉人头且成层级获利”,借此诱惑人们加入,刺激加入者拼命发展“下线”,从而破坏市场秩序,乙连公司则不具备这些要素。

  本文来源:新浪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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